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為:NXCTA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區稅務師事務所、中國稅務師(注冊稅務師)等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和其從業人員自愿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屬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區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對會員實行自律管理;
(三)接受委托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四)對全區涉稅服務中介機構和協會會員實施行業指導、服務;
(五)協助開展行業統戰等工作;
(六)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七)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開展等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工作;
(八)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巡考工作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工作;
(九)建立稅務師職業資格誠信檔案,并提供查詢服務;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
(十一)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二)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三)負責行業宣傳,依照有關規定,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四)開展和參加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活動;
(十五)辦理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分: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和非稅務師事務所會員。
個人會員分:稅務師(注冊稅務師)會員和非稅務師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提交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四)由本團體發放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團體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對本團體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二)接受本團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團體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指引)和相關行業規范;
(八)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其成員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在本團體從業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本團體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團體理事、會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團體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團體主要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團體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span>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20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